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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URITY SEVICE

安全服务

安全管理责任制及安全管理体系建立

适用对象

本项目主要针对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理体系未建立或不完善的企业;在安监执法检查中,明确提出“未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理体系”的安全隐患的企业。


法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服务内容

根据企业的管理架构和实际情况,编制符合国家安全法规、标准要求的安全责任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文件(附运行档案格式文件)。


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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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出成果

企业安全责任体系及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文件一套(电子版)。


备注:

1、 企业自行打印,分类活页装订或以分类文件夹保存。

2、 该体系文件均需企业负责人签批、发布、实施,列入“受控文件”管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和完善。

3、 体系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影像、图片等资料应及时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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